38.依現行法規,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在幾小時內完成通報?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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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581), C(10), D(47), E(0) #2268970

詳解 (共 2 筆)

#390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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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
  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一):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表如附件一)。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二)。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三)。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
   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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