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現行法規,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在幾小時內完成通報?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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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718), C(13), D(26), E(0) #2257347
統計: A(48), B(718), C(13), D(26), E(0) #2257347
詳解 (共 1 筆)
#389892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
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
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
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
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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