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某甲於民國99年12月5日死亡,其生前有下列贈與,試問其中何者無須視為其遺產?
(A)。民國98年2月贈與其侄子土地一筆
(B)。民國99年1月贈與其老婆300萬元
(C)。民國98年11月贈與其子某公司股票一萬股
(D)。民國98年5月贈與其妹婿房屋一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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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68), C(15), D(41), E(0) #171825
統計: A(370), B(68), C(15), D(41), E(0) #171825
詳解 (共 2 筆)
#526229
遺產稅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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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450
(A)侄子為旁系血親3等親,不符規定。
(B)遺產稅第15條第1款。
(C)遺產稅第15條第二款。
(D)遺產稅第15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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