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身心障礙資格者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辦理之單一窗口為何?
(A)社會局
(B)衛生局
(C)教育局
(D)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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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6), C(3), D(423), E(0) #62611

詳解 (共 3 筆)

#252606


Q1: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資格與流程?
A1: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5.肢體障礙者6.智能障礙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顏面損傷者9.植物人10.失智症者11.自閉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礙者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各障礙類別均依其障礙程度區分不同障礙等級,由專業醫師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進行障礙鑑定,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即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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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82
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取得鑑定表)→到醫療單位辦理鑑定→完成後(醫療單位)寄回衛生局→(衛生局)轉核至鄉鎮市區公所→領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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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040
補發也是鄉鎮市公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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