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四)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學校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得視學校需求以等第或質性文字描述紀錄。
38. 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