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意機關首長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案件者,依法得由下列何者 科處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A)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考試院
(D)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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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1159), C(92), D(2306), E(0) #142482

詳解 (共 4 筆)

#117758

第92條第2項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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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56

請問是依據哪條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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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5

找到了...

謝謝2F大大提供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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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18
沒看到是處理公務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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