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機關首長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案件者,依法得由下列何者科處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A)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考試院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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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57), C(14), D(335), E(0) #162830
統計: A(77), B(157), C(14), D(335), E(0) #162830
詳解 (共 1 筆)
#126633
| 公務人員保障法92: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 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 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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