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在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
(A)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B)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法規之修改或廢止
(D)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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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49), C(383), D(2647), E(2) #162831

詳解 (共 10 筆)

#216638

信賴保護應該不用特別解釋,略。

A 受益處分撤銷,實例上可想成誤發建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

B 受益處分廢止,可想成依法規或事實變更,不廢止此受益處分會發生危害。當然這邊也有不適用範圍,如公法上不當得利。

C 同上。

D 行政處分的無效確認是依職權機關確認之,無效原因在行程法111。

以無效的行政處分,對人民受予權利者,其權利亦屬無效,不受法律的保障,第三人可否認其權利的存在。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根本不發生拘束力。

只有一種情況能爭訟,就是行政機關以無效行政處分強迫人民服從,或因人民因無效行政處分的結果,致使其權利受損者,可依法請求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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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332
※複習※
信賴保護不限於授益處分之廢止或撤銷行政法規之修改或廢止也有其適用
經廢止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因廢止而權益受害者對該法規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無效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不得作為信賴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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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91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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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54
還是需要多一點時間去消化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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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292

樓上8F,負擔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只有授益處分方得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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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15
補充:
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違法)=>國家賠償法
負擔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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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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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23

題目真的要全部看完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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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8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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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193
所以說不值得保護仍然是在信賴保護原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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