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在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
(A)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B)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法規之修改或廢止
(D)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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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68), C(238), D(1274), E(0) #184676

詳解 (共 3 筆)

#1545109
釋字第 525 號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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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821

釋字第 525 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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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796

筆記:

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C,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A或廢止B,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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