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人之管束,其期限不得超過:
(A)六小時
(B)十二小時
(C)十八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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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00), C(63), D(13863), E(0) #184679

詳解 (共 4 筆)

#951535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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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702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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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412
酒醉、自殺、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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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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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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