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B)不得撤銷之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C)對當事人之法律效果不得更為不利
(D)原瑕疵行政處分與轉換後之行政處分須具有相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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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110), C(19), D(34), E(0) #184682
統計: A(616), B(110), C(19), D(34), E(0) #184682
詳解 (共 3 筆)
#627595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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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012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一. 行政處分之轉換,係將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轉換成為無瑕疵之行政處分,以維持該行政處分之存在。 因此,原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與轉換後之行政處分,必須具有相同之實質及程序要件,而可實現相同之公益或私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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