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
量處分
(B)不得撤銷之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C)對當事人之法
律效果不得更為不利
(D)原瑕疵行政處分與轉換後之行政處分須具有相同目
的﹝95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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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7), B(416), C(74), D(82), E(1) #142535
統計: A(3437), B(416), C(74), D(82), E(1) #142535
詳解 (共 4 筆)
#240422
行政程序法
| 第 116 條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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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61
行政處分有不得轉換之情形,請看<行政程序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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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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