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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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2), B(37), C(34), D(63), E(0) #184680

詳解 (共 2 筆)

#2246259

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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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281
行程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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