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下列有關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B)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C)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D)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所有,故其成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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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3), C(18), D(70), E(0) #33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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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734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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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1077
A.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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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1134

(86台上992)

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並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效力,此與共有人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而使各共有人取得特定部分土地之分割共有物契約,自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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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51000
未解鎖
民法 第820條 1.共有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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