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D)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
體共有人同意始可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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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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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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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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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土地法34-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