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撤銷權之消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算期間為何?
(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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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241), C(10), D(34), E(0) #2457918

詳解 (共 3 筆)

#5845244

第 416 條~~贈與人撤銷贈與1年內不行使消滅
1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
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
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417 條~~贈與人之繼承人撤銷贈與6M內不行使消滅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
,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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