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需要通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雇主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A)解僱因產假停止工作之女工
(B)解僱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尚在醫療期間之勞工
(C)因併購、改組而大量解僱勞工
(D)解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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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 C(53), D(1209), E(0) #168618
統計: A(16), B(14), C(53), D(1209), E(0) #168618
詳解 (共 1 筆)
#1410216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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