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行政領導之「情勢法則」(law of the situation)係由哪位學者所提出?
(A)韋伯(M. Weber)
(B)米勒(J. G. Miller)
(C)賽蒙(H. A. Simon)
(D)傅麗德(M. P. Foll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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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65), C(196), D(7138), E(0) #232463
統計: A(71), B(165), C(196), D(7138), E(0) #232463
詳解 (共 1 筆)
#485186
一、情勢法則 (law of the situation):
命令、權威一定要去除人的因素,並無絕對性,純粹依形勢需求來運用權威。
因情勢需要所以才下達命令,上下間並非服從關係,而是以職能合作為基礎。
二、最後權威:
最後權威並非掌握於團體的最高主管手上,
因為每個人在各自工作範圍之內都有特定的職責、職權。
故團體中真正的權力是許多小權力的總合。
主管「最後的決定」(final decision),實際上只是決策過程的最後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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