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有再議期間六個月
(B)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有公訴期間六個月
(D)告訴乃論之罪有上訴期間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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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654), C(119), D(265), E(0) #139344

詳解 (共 3 筆)

#383258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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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99

再議期間:10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公訴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上訴期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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