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共同被告之原因?
(A)合併起訴
(B)追加起訴
(C)先後起訴
(D)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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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8), C(1216), D(271), E(0) #139351

詳解 (共 1 筆)

#217213

合併起訴,係指將兩個不同之案件於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一起起訴,起訴後便成為共同被告。

追加起訴,只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追加被告或犯罪事實,故可分為被告追加及犯罪事實追加,於被告追加情形下,也會變成共同被告。
合併審判,係指將兩個不同之案件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一起審判,故合併後也會變成共同被告。

先後起訴,既然都已經是先後不同的訴訟程序,\'當然不可能成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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