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針對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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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42), C(180), D(44), E(0) #163856
統計: A(5), B(1442), C(180), D(44), E(0) #163856
詳解 (共 4 筆)
#119964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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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68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但審理程序一
直沒有法律規定;昨天出爐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明文規範,
只要十二名大法官參與評議立院提出的彈劾,並經其中九人同意,就可
彈劾總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立法院通過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
,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須以書狀敘明彈劾的原因
事實、證據以及應解職的理由;大法官憲法法庭受理後,應通知立法院
及被彈劾人出庭辯論,並在受理案件六個月內作出判決。
憲法法庭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參與評議;宣告彈劾案成立的判
決主文須經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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