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我國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規定,如有國小教師因教學不力且有具體事實,經學校向主 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達到成議出席人數的多少比例以上方可通過?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0), B(326), C(16), D(8), E(0) #2128979

詳解 (共 4 筆)

#3719711
一、教學不力或能力不勝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審議
高中以下為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審議


來源為上面
拒絕隱藏文字!!!
27
1
#5660366

修正2F
重點為「有無申請專業審查會調查」而非「高中以下」
教師教學不力、無法勝任、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依照狀況可分為:
 1.直接送評審委員會→ 2/3 × 2/3 2.先送專業審查會調查,評審委員會再決議→ 1/2 × 1/2  

教師法  第16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5
0
#3718787
教師法 第16條(教師聘任後予以解聘或...
(共 2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683240

類題
40.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而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多少以上之出席委員的審議通過?
(A)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B)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 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3824


答案:D
難度:適中

20.有關教師法當中所規範的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取得教師資格有兩種管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採審定制
(B) 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性平、體罰、霸凌等事件時,應納入學者專家代表至少三分之一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由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調查
(D) 經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0年 - 110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95412


答案:B
難度:適中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