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不動產糾紛的調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B)其性質相當於訴願,故不服調處結果者,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C)調處委員會之委員,其中具法制專長者,依法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D)共有土地分割糾紛之調處,其成立者,依法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 B(78), C(48), D(77), E(0) #2139049

詳解 (共 3 筆)

#5240431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14
0
#5163149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374874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
(共 2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70629
未解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