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下稱申購事
件),經否准所生爭議,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申購事件是否合於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之行使
(B)申購事件係屬行政機關之國庫行政行為
(C)申購事件屬私法上爭執,人民如有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
(D)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
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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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釋字772.....上文略系爭規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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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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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