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機關首長用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任官之調任不受職組職系之限制
(B)副主管人員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職務
(C)聘用人員之續聘,受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予迴避聘用之限制
(D)機要人員不受已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進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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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1), C(286), D(69), E(0) #1483149

詳解 (共 10 筆)

#242473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現職人員之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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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108

廉政五等這幾年越來越難,法律命令一直修正,範圍還擴及到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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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478

第 27 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第九條任用資格指的是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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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763
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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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590

 @shym3213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略)....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所以只有簡12以上才可以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簡10及簡11就不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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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120

機關首長接任前已聘用之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親屬關係,再予續聘時須迴避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8月18日部銓五字第095268490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法務部93 年5 月4 日法決字第0930011538 號函釋略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因性質上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且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益迴避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故有關約聘人員之遴用約僱,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依利益迴避法規定自行迴避。據此,聘用人員之續聘,得否適用利益迴避法一節,本部尊重法務部上開法決字第0930011538 號函釋意見。

二、利益迴避法第1 條第2 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又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與利益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涉及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二者規範目的不同。是以,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否在本機關聘(僱)用,仍應適用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惟若有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涉及機關之聘僱人事措施,而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依利益迴避法之迴避規定處理。

三、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任用,損及立場,進而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或內部和諧。惟為兼顧常務人員受有永業保障之權益,故有同條第2 項規定:「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另本部87 年7 月22 日87 台甄一字第1644612 號函規定略以,聘用人員之屬性為臨時性用人,雖與公務人員為常態性用人之性質不同,基於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2 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之意旨,聘用人員仍應適用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 年1 月16 日公保字第9100116 號書函釋略以,聘用條例第3 條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同條例第4 條規定,聘用契約並應載明約聘期間,故除有該條例第5 條所定情形,得由機關斟酌予以續聘者外,聘用人員本應依聘約所定期限任職,當無聘期以外身分保障之問題。據上,聘用人員係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聘期屆滿得否續聘,應由機關重新考量業務需要、當事人工作表現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應受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有關迴避任用之限制。

、至機關首長擬於辦理續聘案時自行迴避,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職權,藉此規避任用法第26 條限制一節,以機關首長與聘用人員之親屬關係並未變更,爰續聘案仍應受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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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45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A)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B)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C)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第 27 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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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264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1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請問D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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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493
想詢問一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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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623

對齁!謝謝你指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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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94568
未解鎖
(A)簡任官之調任不受職組職系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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