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之情事者,稅捐機關得為之處分為:
(A)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B)處以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
(C)處以所漏稅額3倍之罰鍰
(D)免罰或不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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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3), C(15), D(6), E(0) #2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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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49
第 110-2 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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