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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甲侵入乙家竊取乙所有之金、銀碗各一只,乙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乙未發覺金碗被竊,檢察 官偵辦甲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銀碗加重竊盜罪,嗣後因甲與乙和解,檢察官要求甲返還 銀碗,並捐款 3 萬元予公益機構後,對甲為二年之緩起訴處分。一年後,乙才發現金碗也被竊。對 於乙之訴訟上權利,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本案之緩起訴處分業已實質確定
(B)乙向檢察官提出金碗部分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得就金碗竊盜部分逕行起訴
(C)若甲拒絕返還金碗,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甲之緩起訴處分
(D)若乙於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三年後才發現金碗被竊,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並無例外代號:1301 頁次:12-7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3F
JHIHZUN WU 大三上 (2020/06/24)

B故然是答案無庸置疑

但我對A用字有點疑問~

個人覺得事實上應該是緩起訴已經確定了

只是還沒"屆滿"而已

因為緩起訴的起算時間點 不是要從確定開始算嗎?

那既然已經緩起訴開始1年了 何來不確定之說?!

4F
pppppp (2021/08/27)

回樓上:

已形式確定(再議期間屆至)

但猶豫期間經過,緩起訴未被撤銷才有實質確定

依題意,已經過一年,故應在猶豫期間,僅具形式確定力,尚未實質確定。

5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22)

緩起訴處分期間倘發現新事證,而無得撤銷之事由時,檢察官仍得逕行起訴。

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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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甲侵入乙家竊取乙所有之金、銀碗各一只,乙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乙未發覺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