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當事人甲住在某市幸福街1號12樓,行政法院下列之送達,何者不合法?
(A)在行政法院將文書交付與甲
(B)送達於幸福街1號12樓,甲不在,將文書交付與甲同住所並擔任國中教師之配偶乙
(C)送達於甲的父母親家幸福街100號1樓,將文書交付與時常與甲見面的父親丙
(D)送達於幸福街1號12樓,甲不在,將文書交付與該址所在大樓所僱用之管理員丁
統計: A(272), B(180), C(7223), D(595), E(0) #242634
詳解 (共 10 筆)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
(A)在行政法院將文書交付與甲 【甲是送達人】
(B)送達於幸福街1號12樓,甲不在,將文書交付與甲同住所並擔任國中教師之配偶乙【甲之同居】人
(C)送達於甲的父母親家幸福街100號1樓,將文書交付與時常與甲見面的父親丙
(D)送達於幸福街1號12樓,甲不在,將文書交付與該址所在大樓所僱用之管理員丁【受雇人】
送達於幸福街1號12樓,甲不在,將文書交付與該址所在大樓所僱用之管理員丁
→這個算是什麼送達?留置送達不是指送給同居人嗎?
第809 號裁定「雖然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將文書交與其人,亦生送達效果。惟此係以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收受者為要件。是以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或郵局之郵件收受簽收文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並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則該應送達文書是否由應受送達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收受,尚有不明,自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33+%E6%9C%89%E9%97%9C%E9%80%81%E9%81%94%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6%96%87%E6%9B%B8%E5%85%A7%E5%AE%B9%E5%B0%8D%E4%BA%BA%E6%B0%91%E6%AC%8A%E5%88%A9%E7%BE%A9%E5%8B%99%E6%9C%89%E9%87%8D%E5%A4%A7%E5%BD%B1%E9%9F%BF%E8%80%85%EF%BC%8C..-1482098.htm#ixzz5iaHfC9kO
33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方式之送達
(B)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件人員
(C)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亦已生送達效果
(D)雖無送達證書,然已實際收受書面行政處分書者,該行政處分亦已生送達效果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5 年 - 105年特種四等(戶政、財經廉政、勞工行政、一般行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一般民政、商 業行政、法律廉政、社會行政)-行政法概要#58373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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