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人民作成命限期改正之處分,屆期相對人仍不改正,該管機關應如何,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命改正之內容為可由他人履行者,處分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之
(B)若命改正之內容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分機關得處一定金錢之怠金
(C)直接對義務人之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
(D)若間接強制不能達執行目的時,得施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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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640), C(8603), D(661), E(0) #1328422
統計: A(426), B(640), C(8603), D(661), E(0) #1328422
詳解 (共 7 筆)
#2212437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A)
二、怠金。(B)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D)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無"人身"的部分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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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935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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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392
(D)行政執行法§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
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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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828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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