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B)行政機關廢止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C)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至行政處分作成時失其效力
(D)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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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301), C(194), D(721), E(0) #3017417
統計: A(184), B(301), C(194), D(721), E(0) #3017417
詳解 (共 2 筆)
#7300117
四個選項,相對應的法條
(A)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B)第 126 條第1項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C)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D)第 127 條第1項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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