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在行政訴訟制度中,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原告得聲請下列何種程序,以作為暫時權利保護?
(A)假執行
(B)停止執行
(C)假處分
(D)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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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11), C(599), D(4762), E(0) #1890854
統計: A(235), B(111), C(599), D(4762), E(0) #1890854
詳解 (共 10 筆)
#3265558
扣押錢;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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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991
一、為什麼有假扣押制度?
在法院打官司,拖個半年一年才取得判決是常態,但等這麼久,根本是給予債務人脫產的好機會,如果最後辛苦取得勝訴判決,但債務人財產都已經脫產光,勝訴判決也沒什麼意義。所以為了不讓訴訟上的努力變成白忙一場,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先對債務人假扣押,避免他脫產。
二、任何情形都可以假扣押嗎?
(一)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二)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來不是直接請求金錢,但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例如:簽好買屋契約,但對方拒絕不交屋,雖然爭議的標的不是直接的金錢,但法律上可以向對方請求遲延交屋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即為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
(三)以上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例如:沿用上面的例子,我起訴要求對方交屋,這個訴訟請求的對象就是「房子」,不是金錢也不能易為金錢,所以不能假扣押。)
↑怎麼辦?難道不能扣住房屋了?(改以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處理即可)
可以參考: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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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686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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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149
1. 自助行為
(1) 行為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
(2) 合法之自助行為,行為人不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3) 然若拘束他人的自由或押收他人的財產,不即時聲請官署援助,或其聲請被駁回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
(4) 故自助行為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一、必須為保護自己之權利。
二、須時機急迫,不及請求公力救濟。
三、須請求權非即時為之,即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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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635
自助行為應該會跟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一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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