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員懲戒法,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此一規定,稱為下列何者?
(A)刑懲併行原則
(B)先刑後懲原則
(C)懲先刑後原則
(D)刑罰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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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2), B(906), C(564), D(433), E(0) #1890855

詳解 (共 7 筆)

#3265599

刑先懲後:先判決確定再懲處。

刑懲並行:不待刑事判決確定,即可先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者。

實務上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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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939
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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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77

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此乃因懲戒處罰不以公務員有犯罪為發動要件,只須其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即可,且甚至不以該行為有惡性為必要。

故我國係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得「併罰主義」,其行政責任部分,自不受刑事部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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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wordpress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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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143

刑懲併行主義
我國程序上向來採「刑懲併行主義」,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

被付懲戒人的同一行為已經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免訴、無罪宣告,或已受有刑之宣告及刑罰的處罰,懲戒法院原則上仍然可以作出懲戒處分,即懲戒處分和刑事處罰併存。

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此即所謂「刑懲併行原則」。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時,懲戒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此乃因懲戒處罰不以公務員有犯罪為發動要件,只須其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即可,且甚至不以該行為有惡性為必要。故我國係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得「併罰主義」,其行政責任部分,自不受刑事部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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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941

最佳解的法條是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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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752
刑先懲後:懲戒必要時,可以等刑事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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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582
公務員懲戒法原採刑先懲後原則,即懲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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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1434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22 受刑與懲戒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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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83140
未解鎖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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