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員懲戒法,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此一規定,稱為下列何者?
(A)刑懲併行原則
(B)先刑後懲原則
(C)懲先刑後原則
(D)刑罰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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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4), B(567), C(280), D(276), E(0) #1891188
統計: A(2314), B(567), C(280), D(276), E(0) #1891188
詳解 (共 3 筆)
#3053467
《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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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482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一事不二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刑懲併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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