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出賣檜木 A、B 2 大塊給乙,每塊價格 1 萬元,並交付之,乙將 2 塊檜木放在住宅門前廣場。乙同住之表弟工匠丙,一日興起,將 A 檜木雕刻成 C 佛像,價值 3 萬元,B 檜木被住在隔壁之堂兄丁拿去建新房子,成為新房子的主要柱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檜木
(B)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B 檜木
(C)乙為 C 佛像的所有人
(D)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丁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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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 C(66), D(540), E(0) #376993
統計: A(16), B(21), C(66), D(540), E(0) #376993
詳解 (共 7 筆)
#6096569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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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636
從一萬元的木材雕刻成價值三萬元的佛像,這屬於"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嗎??我每次都覺得很難判斷~如果真的是的話,那A木材因加工而屬於丙所有,B木材因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屬於丁所有,因乙已喪失物的所有權,所以不能用767請求返還,這樣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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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243
但一萬變三萬不算顯逾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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