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人員(含學校教師)在執行職務時,得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12
(B) 24
(C) 36
(D)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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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1486), C(36), D(114), E(0) #118451

詳解 (共 1 筆)

#690958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9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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