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其適用之金額門檻為:
(A)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D)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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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1), B(4647), C(129), D(54), E(0) #393874
統計: A(1141), B(4647), C(129), D(54), E(0) #393874
詳解 (共 10 筆)
#635574
1.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
2.簡易訴訟:10~50萬元
1+2 在地方法院審理 (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合議庭)
原則上二審終結,不可以上訴第三審
原則上二審終結,不可以上訴第三審
3.通常訴訟程序
爭議金額 150萬元以上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爭議金額 50~150萬元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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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655
行政是40萬..民法50萬
勿混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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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03
行政簡易訴訟:40萬以下
民事
小額訴訟:10萬以下
簡易訴訟: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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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49
行政訴訟: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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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06
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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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337
行政訴訟中,簡易訴訟的金額是在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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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80
| 第 427 條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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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358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1~10略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上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下列,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係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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