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B)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C)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D)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65), C(353), D(14), E(0) #268115

詳解 (共 1 筆)

#1296528
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
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
量減輕之理由。上訴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部分,已先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予以
減輕其刑,尚無情輕法重之憾,亦無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不得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另同案被告溫文志因未依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致有情
輕法重之情形,其情狀與上訴人殊異,尚不得比附援引,上訴人仍就原
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要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