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無判斷餘地?
(A)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平時考核
(B)戶籍法上國民身分證之發給
(C)公平交易法上關於獨占之認定
(D)文化資產保存法上關於國定古蹟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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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2850), C(302), D(168), E(0) #3151315
統計: A(199), B(2850), C(302), D(168), E(0) #3151315
詳解 (共 7 筆)
#5937725
判斷餘地係指在涉及較高度專業知識及經驗事項時,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評價或解釋,宜由行政機關為最終之判斷,行政法院必須尊重行政機關之決定。
目前實務上肯認之判斷餘地事項包括:
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blog-post_934.html
目前實務上肯認之判斷餘地事項包括:
- 考試成績評定:如國家考試成績之評定。(釋字第319號解釋)
- 高度屬人性事項:如長官對所屬公務員能力之評定。
- 獨立行職權委員會做成之決定: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 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委員會之決定:如地價評議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 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
- 高度政策或計劃性決定
- 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釋字第4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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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529
實務上肯認之判斷餘地
獨立行職權委員會做成之決定: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自具判斷餘地
【非本題但可參考】
身心障礙者的公務員評定考績
對於為身心障礙者之公務員評定考績,評價重點應在於任職機關提供合理調整後,身心障礙者對於職務核心職能之工作表現優劣,以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藉由調整措施之提供,使身心障礙者得享有與其他人平等工作權利之意旨
補充說明
公務人員平時之工作表現、操守、學識及能力,非藉由親身經歷,並長期觀察部屬具體表現之單位主管為之,殊難正確判斷與綜合評價。故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
判斷餘地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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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69
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此即「判斷餘地」,判斷餘地之理論基礎係本於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來,在判斷餘地之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就其適當與否加以審查,但仍得就合法性予以審查,或是該事項是否為判斷餘地之範圍,亦得審查。
判斷餘地之範圍如下:
(1)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
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
(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例如:環境評估。
(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例如: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
(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例如: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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