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B)交通裁決事件
(C)收容聲請事件
(D)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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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25), C(202), D(2768), E(0) #2770779
統計: A(243), B(125), C(202), D(2768), E(0) #2770779
詳解 (共 10 筆)
#5137040
序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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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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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129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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