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選項,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 7 時前解交檢察官
(B)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 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 16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 指示
(D)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檢警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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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8), B(44), C(25), D(15), E(0) #680928

詳解 (共 3 筆)

#1926613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1 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解交檢察官。

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第 2 條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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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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