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辦理各種職務陞任,其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下列何種人員排序在前?
(A)以較高職等或考績獎懲積分較高者
(B)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
(C)以較高職等或綜合考評積分較高者
(D)以較高職等或考試學歷積分較高者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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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593), C(100), D(10), E(17) #529295
統計: A(174), B(593), C(100), D(10), E(17) #529295
詳解 (共 2 筆)
#791814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
1.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第1項)
2.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第2項)
3. 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第3項)
4.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第4項)
5.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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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45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已修改為「以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跟選項描述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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