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之見解,夫妻住所之設定應符何種憲法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平等原則
(D)便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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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300), C(11443), D(100), E(0) #153940

詳解 (共 6 筆)

#618110
便宜原則: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處以糾正或勸導較處以罰鍰更具有效果者,而採取的免罰裁量。即當行為人之行為符合違反秩序之構成要件時,行政機關進行裁量判斷的步驟為:
一、是否本於法定原則,予以處罰。
二、是否不予處罰或採取其他措施,比起處罰更有利。
相關條文:
行政罰法第19條
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Ⅱ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立法理由:
鑑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有以糾正或勸導較之罰鍰更具效果者,且刑事處罰基於微罪不舉之考量,亦採取職權不起訴者,宥恕輕微犯罪行為,因本法係規範行政罰裁處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懲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爰於本條就職權不處罰之要件及其處理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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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485

大法官釋字第 452 號解釋

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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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60
例如有一條文的罰款有一千、二千、三千,而裁量為一千,就是便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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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934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前段規定,他方配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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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33
請問便宜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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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403
現在有了性平法,稍有可能歧視的字眼都會被拿出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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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8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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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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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452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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