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減俸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晉敘,所謂一定期間係指:
(A)6個月內
(B)1年內
(C)2年內
(D)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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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86), C(127), D(13), E(0) #310808

詳解 (共 6 筆)

#261956
減俸期間:6個月~1年公懲法第14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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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78
  • 2211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05  03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2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3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 14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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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40
第十七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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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65
104年修法  法源更動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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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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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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