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聲請再議者,其法定期間為何?
(A) 5 日
(B) 7 日
(C) 10 日
(D)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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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50), C(805), D(51), E(0) #160673

詳解 (共 10 筆)

#125954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不服,也還有一條救濟之路,就是在接到處分書後十天內,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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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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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03
刑事訴訟法25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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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802

破題--瞎掰記憶法

不起訴被告,告訴人當然會很生 的聲請再議。

有來有往後,告訴人就與被告再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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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677
已經修法應改為(C)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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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173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 號令修正公布第15、17~26、38、41、46、50、51、58、60、63、67、68、71、76、85、88-1、89、99、101-1、114、121、142、158-2、163、192、256、256-1、271-1、280、289、292、313、344、349、382、390、391、394、426、454、457條條文;增訂公布第38-1、89-1條條文;除第38-1條、第51條第1項、第71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9條、第99條、第142條第3項、第192條、第289 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修改答案為(C)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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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041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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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439

聲7交10(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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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566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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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567
原本題目:4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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