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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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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25597
> 試題詳解
4 技術審查官於訴訟期日(含準備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法庭之訴訟程序中,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對證人發問
(B)協同兩造整理爭點
(C)命兩造提出證據
(D)為專家證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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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 C(0), D(5), E(0) #928217
詳解 (共 1 筆)
Shih-meng Hu
B1 · 2017/05/01
#2165096
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法院於必要...
(共 1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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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委任乙專利師為代理人,授予乙有代收關 於本案一切資料之權限,且記載乙之送達地址為「臺北市 A 路 2 段 5 號 4 樓」。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准 予專利,於民國 104 年 3 月 9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發函通知甲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納相關規費,並 交由郵務機關送達。嗣郵務人員於 104 年 3 月 12 日(週四,正常上班日)上午 10 時 15 分抵達「臺北市 2 段 5 號 1 樓」,因乙自該日起請假 2 天,無法聯絡,郵務人員即將該通知函交予該處公寓之住戶 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丙簽收(親簽丙的姓名)。丙於翌日(104 年 3 月 13 日,週五,正常上班日)交予乙 所屬事務所之總機人員丁,並於 104 年 3 月 16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轉交予乙。試問:本件智慧財產 局之通知函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A)104年3 月 9 日 (B) 104年 3 月 12 日 (C)104年 3 月 13 日 (D) 104年 3 月 16 日
#928214
2 甲就乙所取得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後,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前往郵局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清楚蓋有郵戳日期為 104 年 6 月 1 日。嗣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04 年 6 月 5 日收受(週五,正常上班日),收文戳章記載 104 年 6 月 5 日,並於 5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指定 A 專利審查官審查,嗣於 104 年 7 月 20 日(週一,正常上 班日)因 A 離職而改指定 B 專利審查官審查。試問:甲之舉發提出日為何? (A)104年 6 月 1 日 (B) 104年 6 月 5 日 (C)104 年 6 月 15 日 (D)104 年 7 月 20 日
#928215
3 由經濟部訂頒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規則 (C)行政契約(D)行政計畫
#928216
5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一發明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不具進步性而為「不 予專利」之審定,甲對該初審審定不服,試問:甲得否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其理由為何? (A)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經濟部為智慧財產局之上級行政機關 (B)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C)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 經濟部提起訴願 (D)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復查,對於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經濟 部提起訴願
#928218
6 舉發人甲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訴願? (A)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 (B)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45 日內 (C)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60 日內(D)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90 日內
#928219
7 甲取得發明專利後,每年均於期限內繳納年費,惟未於第 6 年繳費期限期滿前繳納第 6 年專利年費,亦 未於期滿 6 個月內加倍補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即發函告知該專利權已當然消滅 (下稱系爭函文)。甲對系爭函文不服,試問:甲得否提起相關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 (A)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智慧財產局應自為審查 (B)可直接提起訴願,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係屬行政處分 (C)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影響人民權益重大,僅可由行政法院審理 (D)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僅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
#928220
8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 (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 (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 (C)期刊已經報導處分之結果者 (D)有可能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者
#928221
9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 在。」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執行力 (B)既判力 (C)存續力(D)一事不再理
#928222
10 甲對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訴 願,甲即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以何人為被告?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C)經濟部(D)乙
#928223
11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 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92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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