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若無法由其書面辨認作成之行政機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規定,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D)有效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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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3), B(177), C(72), D(114), E(0) #9318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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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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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452
證實公機缺犯疵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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