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此處之法律授權,依司法院之解釋應具備 那些要件?
(A)授權之機關、方法與目的
(B)授權之機關、目的與標準
(C)授權之目的、標準與範圍
(D)授權之目的、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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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22), C(280), D(3157), E(0) #931873

詳解 (共 5 筆)

#2522574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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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526
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 解釋文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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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953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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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807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法規命令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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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532
解釋字號:釋字第680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9年07月30日
解釋爭點: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理由書:
  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參照)。其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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