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偵查中被告被停止羈押後,發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下列何者為合法之處理方式?
(A)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再執行羈押
(B)法院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得命再執行羈押
(C)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延長羈押
(D)法院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得命延長羈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43), B(232), C(237), D(54), E(0) #931881
統計: A(1643), B(232), C(237), D(54), E(0) #931881
詳解 (共 6 筆)
#1369231
<檢察官聲請法院再羈押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59
0
#4635177
本題爭點在「『偵查中』發生再羈押事由時,應如何處理」
要問的是117條第2項,而不是第1項各款事由
題幹敘述「發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係本條第1項第1款,得命再執行羈押事由
而第2項規定「『偵查中』有前項情形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故選A
另外,「審判中」「法院」如果要再執行羈押,亦應有本條第1項事由,並依本條第4項準用第101條第1項規定
而第2項規定「『偵查中』有前項情形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故選A
另外,「審判中」「法院」如果要再執行羈押,亦應有本條第1項事由,並依本條第4項準用第101條第1項規定
9
0
#1149513
刑訴117第2款
7
2
#5798782
第 117 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2
0
#6719518
<延長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延長羈押實質上仍屬一個羈押程序之開啟,在進行審查時,法院仍應依同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向被告、辯護人開示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使其等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後,始得逐一審認被告是否犯嫌重大、是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為裁定。故延長羈押程序,其實與首次聲請羈押無異,其程序保障完全不亞於首次聲請羈押之程序保障。
<再執行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停止羈押後,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時,即得命再執行羈押。
而再執行羈押,係於原停止羈押裁定後,回復原羈押裁定之效力,延長羈押則係延續原羈押裁定之效力,兩者均係為繼續維持原犯罪事實最初准予聲請羈押之目的,故聲請延長羈押當為同一解釋,不囿於最初聲請羈押時之事由,而得新增或變更羈押原因。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