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同一案件分別遭檢察官向不同之二法院起訴,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逕由該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審判法院
(B)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繫屬在後之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C)曉諭檢察官撤銷其中一起訴
(D)該二法院分別進行本案審理後,再由上訴審審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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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2658), C(105), D(60), E(0) #931880
統計: A(283), B(2658), C(105), D(60), E(0) #931880
詳解 (共 4 筆)
#1328735
刑訴8&
在實法上為同一罰權,在訴訟上為一個訴訟客體。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務之同一案件,國家僅有一個刑罰權,不可以重複起訴、裁判,此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判決確定前稱為「重複起訴之禁止」,「同一法院」之重複起訴依303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同法院」之重複起訴依303第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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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086
釋字第 168 號 解釋文: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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