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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6434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6434

年份:11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4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B)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 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年內查明退還
(D)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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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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